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仁义,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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