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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仁义,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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