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金蚂蚁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恩学,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世军,男,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温某某共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瑞喜,男,村主任。
原告牡丹江金蚂蚁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温某某共荣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金蚂蚁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增、吴世军,被告牡丹江市温某某共荣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姚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变更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原、被告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现被告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且原告要求变更合同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牡丹江金蚂蚁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牡丹江金蚂蚁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蕴慧 审 判 员 魏起兰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书记员:孙晓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