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衍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5.50元,由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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