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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0256-8。
法定代表人徐祥,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鄂恒志,男,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鄂恒志,男,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鄂恒志、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鄂恒志,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是恒丰集团工作人员,负责棚户区及相关区域旧城区改造项目。在2012年11月29日协助牡丹江市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对被告王某某的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但事后被告反悔,要求重新办理。对此牡丹江市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以书面形式答复被告王某某。但其不服到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2015年3月10日、2016年1月5日刊登三篇明显具有侮辱、诽谤言论文章。发表题为《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及在天涯网博客发表上述文章。经初步检索发现。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发表文章中含有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这就是牡丹江的黑社会老大等具体有明显侵权的文章,2015年3月10日的举报文章,含有恒丰集团强买强卖,非法侵占百姓门市房,开发商恒丰集团给予工信委好处等诽谤文章。2016年1月5日实名举报的点名原告高某某等6人及恒丰集团发表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等明显侵权的文章。被告王某某发表的实名举报文章,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意的公然侮辱,使原告高某某个人名誉,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给恒丰集团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涉案文章长期刊登在互联网上,因其传播方式及其便捷、范围广泛,必然误导公众,影响极其恶劣。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二、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恒丰集团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赔偿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被告赔偿原告恒丰集团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变更为因此遭受的损失9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在恒丰集团一号楼有一户商服用房和一户未办理房照的房屋,被征收动迁。2012年11月29日,被告王某某与牡丹江市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协议及产权调换房屋认定单,被告自愿选定御花园小区9号楼M8号房间,建筑面积67.2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后被告要求原地安置并给予相应的房屋差价补偿款,向牡丹江市牡丹江市工信委信访,工信委作出牡工信访复字(2012)13号,关于恒丰一号楼王某某等6户被征收人反映房屋动迁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王某某又上访,2014年6月5日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作出(2014)003号信访函,对房屋拆迁安置,一种是选择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2013年9月18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free-3668750-1.shtml)。发表题为《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老总》的署名文章一篇。
2014年9月16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发表的题目为《征用强制拆迁强奸民意强行安置强买强卖被征收人王某某未按规定安置的事实》。
2015年3月10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log.tianya.cn/post-4812912-82143593-1.shtml)发表题为《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的文章。
2015年10月20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发表的题目为《商服房动迁与安置》。
2016年1月5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free-5354231-1.shtml)发表题为《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的文章。
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内容,包含有《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一文中体现:“(1)恒丰集团是当地的黑老大,就连市政府拿他也没辙。(2)什么叫做能呼风唤雨,这就是恒丰集团的老总厉害。(3)恒丰集团的老总又有社会关系,所以就是当今的名人及混进革命队伍的败类,欺压百姓骗取我们的门市房及百姓家园。(4)这就是牡丹江的黑社会老大。”点击率达6590次。在《征用强制拆迁、强奸民意、强行安置、强买强卖被征收人王某某未按规定安置的事实》一文中体现:“工信委与恒丰集团暗箱操作、强买强卖、强行霸占、强奸民意、未争先占、未批先建、严重违背牡丹江市政府文件。在《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一文中体现:“工信委联合恒丰集团大搞开发建设工程、强买强卖、非法侵占百姓门市房及家园、乱盖公章、不知道开发商恒丰集团给予工信委什么样的好处等。”在《商品房动迁与安置》一文中体现:“工信委与恒丰集团暗箱操作、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违法违纪的问题、骗取王某某的商服房。”在《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一文中体现:(1)“高某某为恒丰纸业集团及恒丰建设集团开发公司主管。(2)官商勾结、非法强迁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恒丰集团、高某某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当其民事权利和名誉受到侵害,有权利提起诉讼。所以,恒丰集团、高某某的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与原告恒丰集团、高某某产生争执,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王某某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布的《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等帖子明显具有侮辱和诽谤原告恒丰集团的内容,且侵权帖子长期存在互联网上,应该足以判定帖子对恒丰集团构成侵权,致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一定影响。被告王某某应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的行为,删除在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故对原告恒丰集团及高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恒丰集团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损失9万元及赔偿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因原告恒丰集团没有向法庭提供恒丰集团名誉急剧下降,影响企业在全国市场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企业受损失的书面证据,对原告恒丰集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所发布的文章中,虽然提及高某某的名字,但不致于使高某某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本人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表的关于《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等内容的文章全部予以删除;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表向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赔礼道歉信;
三、驳回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景川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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