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鹏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
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原告牡丹江市鹏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再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罗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鹏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牡丹江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损失追偿法律关系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法院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经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牡丹江市阳明区是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驳回被告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会昌
审判员:刘大为
审判员:王薇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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