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某村村民委员会
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关志民(黑龙江曦辉律师事务所)
赵海军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光华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487349-3。
负责人:赵振华,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某、赵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评估鉴定,在各当事人共同参与下,本院依法委托牡丹江市宝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
但原告未向鉴定机构足额交纳评估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至今未能出具鉴定意见书。
本院在审理时查明,原告未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长:来晓强
书记员:马龙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