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兆顺

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来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省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宾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牡丹江市天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来晓强
审判员:张景川
审判员:董文波

书记员:吴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