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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市皓天塑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皓天塑料门窗有限公司
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皓天塑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桥,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皓天塑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牡丹江市皓天塑料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穆会昌
审判员:刘大为
审判员:董文波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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