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崇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忠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启兴
书记员: 张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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