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华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全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华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华美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00元,减半收取1329.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00元,减半收取1329.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德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薇
书记员: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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