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仁某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仁某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减半收取1,409.00元由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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