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米厂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民泰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雁鸣,执行董事。
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民泰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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