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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牟某某与被告薛某某、麻某某、侯某、望都县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牟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孙素江,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韩连花,系被告薛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麻永彬,系被告之父。
被告侯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刘永军,系被告侯某之父。
被告望都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望都县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聪学,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薛某某、麻某某、侯某、望都县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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