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建国,男,汉族,系秦某某金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建,男,汉族,系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蔡玉梅,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建国与被告秦某某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刚建、蔡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数额明确的借条,但原告针对上述借款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向被告提供了数额对应的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建国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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