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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赵康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赵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刘某某,成年,住保定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住所地:涞水县。
负责人王泽萍,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赵康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赵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

书记员:杨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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