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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常同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常某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常同军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耿文焕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
原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文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常同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常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熊某某、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熊某某、常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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