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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会、侯某某、侯风风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侯风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正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五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9A5939。负责人:陈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2栋20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谢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

原告熊某会、侯某某、侯风风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会、侯某某、侯风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会、侯某某、侯风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熊某会、侯某某、侯风风负担。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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