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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与被告杨启发、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
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杨启发
王某某

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
法定代表人李占寅,厂长。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启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与被告杨启发、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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