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北满钢厂退休工人。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某某、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蔡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焦某某,导致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找到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某、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凤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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