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
岳立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
于某某
徐某某
徐某某
徐某某
徐某某
徐某某
勾某某
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立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二
被告代理诉讼。
被告于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武庆行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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