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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美凤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中锋
原告潘美凤与被告夏中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潘美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美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潘美凤负担。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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