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彦生
张占峰
李彦生、张占峰的
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某某,又名潘大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程岗村。
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住雄县大营镇西王村。
被告:李彦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西王村。
被告:张占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西王村。
二
被告李彦生、张占峰的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又名潘大栋)与被告李某某、李彦生、张占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又名潘大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又名潘大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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