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春华,男。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某优帮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
该公司负责人夏勇,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潘春华诉被告盘某优帮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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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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