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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生诉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生
朱士骁
贾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原告潘某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贾某某,住涿州市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生诉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需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潘某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潘某生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韦忠长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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