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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徐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新园里7楼2单元403号。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城关镇雄州路221号。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王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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