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
裴国强
原告漆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与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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