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第一居民组
齐正普
刘一岩
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村民委员会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孙士儒
原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第一居民组,地址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
负责人齐民普。
委托代理人齐正普。
委托代理人刘一岩。
被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权,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士儒,。
原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山咀村一组)与被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咀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山咀村一组向被告山咀村委会主张梨树沟被征土地补偿款,应当向本院提交梨树沟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的有力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对梨树沟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被告认为该土地为被告所有,并提交了《林木所有权证书》、《山咀村果园与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故本院对于争议的梨树沟土地所有权无法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实为土地所有权确认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第一居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山咀村一组向被告山咀村委会主张梨树沟被征土地补偿款,应当向本院提交梨树沟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的有力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对梨树沟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被告认为该土地为被告所有,并提交了《林木所有权证书》、《山咀村果园与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故本院对于争议的梨树沟土地所有权无法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本案实为土地所有权确认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西沟满族乡山咀村第一居民组的起诉。
审判长:王香瑞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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