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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住所地滦平县。
负责人:李金雨,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树,该小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守才,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2008年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将原告所有的刘井龙地块1.9亩土地发包给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小组村民,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被告王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承包了两口人(王某某及其妻子)的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面记载被告王某某承包了两口人2.96亩地,被告的次女王淑梅当时已经出嫁,不再本村生活居住,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在本村寄存,王淑梅没有分得土地,当时被告及其次女均没有异议。1990年我们小组制定了村规民约,就是家里有两个女儿的,只能留一个女儿的户口在家里,另外一个必须迁走,家里有一儿一女的,女儿户口也必须迁走,出嫁女基本在结婚后不久将户口迁走,当时主要为了平衡各户的承包利益,经过了小组村民的同意,大家基本都是按照该约定执行。2000年王淑梅的户口从西瓜园村迁出,迁到长山峪镇三道营村。2008年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委会在原告不知情且未经原告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所有的刘井龙地块1.9亩填写在被告王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并加盖了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刘井龙地块是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本组的机动地,被告王某某一直租种,2016年原告小组一部分机动地(包括刘井龙地块)被征占,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主张土地补偿款,原告才知道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村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二被告的行为应属无效,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滦平县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复印件),证明1999年被告王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分得了两口人的地为2.96亩;2、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一份(复印件),证明刘井龙地块1.9亩的土地记在被告王某某的名下;3、律师调查笔录四份(孙守义、杨玉华、郝殿平、陈效新),主要证明小组的村规民约是在1990年的时候确定,大多数村民都是按照此约定执行的;出嫁女户口没有迁走的办法;原告小组决定将小组的机动地租给本组村民以及机动地被征占后,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使用人,土地补偿款归小组所有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争议地块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为原告的机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为原告。被告王某某认为该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自己所有,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在2008年将该争议地块登记在被告王某某的名下,并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上加盖了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村委会的公章。因此该争议地块的权属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一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玉 人民陪审员  郭 旭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书记员:曹晶伟 附页 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至滦平县人民法院长山峪人民法庭。同时,向长山峪人民法庭领取上诉费用通知单到立案庭交纳上诉费,法定上诉期内不交纳上诉费用,将失去上诉的权利。 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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