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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于中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福忠,职务总经理。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撤诉。
本案受理费3,430.00元,减半收取1,71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撤诉。
本案受理费3,430.00元,减半收取1,71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李某三组负担。

审判长:刘小玉
审判员:姜武
审判员:姜国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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