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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滦平恒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政府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滦平恒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白雪丹(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赵霞(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地址滦平县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瑞祥,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恒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组织机构代码:69920946-4。
法定代表人:杨树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丹,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滦平恒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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