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
桑正桥
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桑正桥,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桑正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祥福、委托代理人田叶军,被告桑正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承包合同,但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应交纳2013度承包费,且被告桑正桥2012年已依约向原告交纳承包费,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承包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桑正桥给付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承包费人民币8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桑正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承包合同,但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应交纳2013度承包费,且被告桑正桥2012年已依约向原告交纳承包费,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承包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桑正桥给付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承包费人民币8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桑正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宋宝平
书记员: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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