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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祥福、委托代理人田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承包合同,但被告张某某2012年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的事实,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承包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承包费人民币8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承包合同,但被告张某某2012年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的事实,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承包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承包费人民币8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宋宝平

书记员: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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