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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某诉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滕某某
李祥林(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林,男,系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通江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经理。
原告滕某某诉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继东

书记员: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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