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
付炜(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方夕中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徐泽春(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一里沙。
组织机构代码:70698644-9。
负责人黄险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夕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13号。
负责人王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9号。
组织机构代码67039941-X。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泽春,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湖北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审判员:查五一
审判员:童曙明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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