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程建华
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
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鹏程,该村村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县厦铺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湖北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爱华
审判员:沈云妮
审判员:陈崇斌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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