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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加峰,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何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月4日立案。2018年1月25日,被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2月25日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2月26日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8650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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