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兵、左小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永德,男。
原告湖北省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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