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军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某。被告:田丹丹。
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田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洋丰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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