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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公司与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24号-4号。
法定代表人:刘豫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镇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46元,由原告湖北江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四明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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