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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宁大明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
程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
宁大明
张冬福(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礼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伟,男,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在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赔偿调解,提起上诉。
第三人宁大明。
委托代理人张冬福,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宁大明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麻人社工认字(2013)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劳动争议事由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杰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章广军
审判员:程鸿生
审判员:汪鲁兴

书记员: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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