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1980549H。委托代理人:朱涛、李彩云(特别授权),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交通路12幢2楼。
原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墙登鹏
书记员:熊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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