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石市连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已减半)及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湖北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进 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书记员: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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