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王亮(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青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亮,江苏省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某锻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中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睿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某锻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的资质符合承建倒班楼工程的要求,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倒班楼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并经被告结算其工程款为2394806.5元(2357806.5元+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97806.50元,被告实际下欠原告1297000元。履约过程中,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的增补工程,虽然工程款同列于一张结算表中,但是,倒班楼与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的合同各自独立,且主体不同并已分开诉讼。故该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应当在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建设施工合同诉讼中解决或者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倒班楼及其增补工程下欠款129700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139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7.78元,减半收取958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8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的资质符合承建倒班楼工程的要求,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倒班楼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并经被告结算其工程款为2394806.5元(2357806.5元+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97806.50元,被告实际下欠原告1297000元。履约过程中,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的增补工程,虽然工程款同列于一张结算表中,但是,倒班楼与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的合同各自独立,且主体不同并已分开诉讼。故该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应当在锻造车间、精加工车间建设施工合同诉讼中解决或者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明某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倒班楼及其增补工程下欠款129700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139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湖北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7.78元,减半收取958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83.8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