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4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早,该所主任。
被告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石门村一组树木山2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夏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英舒
书记员:方俊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