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雨,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湖北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书记员: 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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