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第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金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钦,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德某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循礼门世纪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李恒,总经理。
原告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协议将原告名下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2、被告依协议向原告支付5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43.84元(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至起诉之日,按年率6%计算,后续利息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2日,被告吴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年11月23日,涉诉各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吴某撤诉,游某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吴某向游某支付50万元,违约者承担违约金10万元责任等内容。当天被告吴某撤回上述诉讼,但涉诉房屋一直未解除保全措施,致使涉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吴某也未履行付款50万元的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吴某辩称,涉诉房屋是其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因欠第三人杨某某的借款,未经被告吴某同意,涉诉房屋被出卖给原告游某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吴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买卖关系,收回涉诉房屋的产权。经涉诉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某撤回起诉。现同意原告游某要求过户房产手续的诉求,也认可欠原告游某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因资金困难,请求延期支付,但不同意承担欠款利息。第三人杨某某、金炎承认原告游某所诉属实,并支持原告游某的诉求。第三人德某某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吴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成功村XXX商品房。2017年5月10日,被告吴某及其母龙云霞通过第三人德某某公司向第三人杨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1份《借条》,载明“本人吴某、龙云霞因家庭急用向出借人杨某某借款15万元,借款日期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人定于2017年8月9日一次性还清此项借款。”等内容。同日,被告吴某与第三人金炎签订1份《委托书》,载明“我吴某决定处置蔡甸区蔡甸街蔡甸大街186号九坤·翰林苑8栋2单元23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87.87平方米。《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编号:XXX。现因我事务繁忙,特全权委托金炎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我办理下列事宜:1、代理我到房地部门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证书,代为交纳相关税费,代签相关文件。2、代理我提前偿还借款,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结清证明、他项权证等所有注销抵押的资料。3、代理我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4、代理我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档案查询,并代收全部售房款。5、如需买方需要贷款,则代理我配合买方办理相关贷款手续。6、代理我到房地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落宗、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7、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公证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完为止。”等内容。2017年5月23日,武汉市黄鹤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上述《委托书》予以公证。后第三人杨某某认为被告吴某未按时还款,由第三人金炎代表被告吴某,将涉诉房卖给原告游某,并结清了涉诉房屋所欠的按揭贷款,且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吴某不服上述房屋买卖行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23日,被告吴某(甲方)与原告游某(乙方)、第三人金炎(丙方)、第三人杨某某(丁方)、第三人德某某公司(戊方)签订1份《协议书》,约定“1、甲方诉金炎、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先行撤诉,乙方在甲方提交撤诉申请后在2017年12月15日内办理游某房产证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2、乙方和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甲方向指定账户(户名:游某)转账50万元。3、本协议履行完毕,上述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涉及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终止,甲方与乙方、丙方的房屋过户纠纷,以及甲方与丁方、戊方之间的借款纠纷均再无争议,乙方、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房款或其他款项,丁方、戊方也不得再要求甲方归还任何本金或利息。4、若乙方在甲方提交撤诉申请后在2017年12月15日内未将该房产过户给甲方,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丙方、丁方、戊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因甲方未撤回保全或甲方不按约定付款,导致过户不能完成的情况除外。若乙方将该房产转卖他人,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责任。5、若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办理过户时未支付乙方全部款项50万元,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支付给乙方。”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吴某按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起诉。因涉诉房屋的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且被告吴某未按约支付款项50万元,原告游某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游某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协议书》、涉诉房屋产权信息调查单,被告吴某提交的《借条》、《委托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应予采信。
原告游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杨某某、金炎、武汉德某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和被告吴某、第三人杨某某、第三人金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德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金炎、杨某某、德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游某要求将涉诉房屋过户给被告吴某,由被告吴某支付相应款项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并无异议,故对原告游某的上述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游某要求被告吴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且与违约金的诉求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日内,将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成功村XXX商品房过户登记在被告吴某名下;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日内,向原告游某支付约定款项50万元;三、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日内,向原告游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游某和被告吴某各负担2478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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