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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海某与被告常畅、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海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常畅
张兵
郝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原告温海某。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畅。
委托代理人张兵,系被告常畅之母。
被告郝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负责人陈瑞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某与被告常畅、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温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海某负担。

审判长:赵敬新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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