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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振华
赵某某
温某
张洪旗(河北沧州新华区建北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沧州市新华区建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
负责人:刘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温振华、赵某某、温某承担。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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