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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号荣超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原告诉称,2015年04月11日,被告为购买哈尔滨市呼兰区广发手机卖场的苹果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5360元,其中商品价款4288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072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7月24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已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8890.45元。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斯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890.4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付斯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890.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51.86元,1、2项合计8942.31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在案件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住址已拆迁,该地址已不存在。本院对原告作出询问,原告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现住址,亦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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