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盐田创意港10栋401。
法定代表人:杨大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鸿燕,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云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敬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鸿燕、李庆,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出冀中名门项目三位数字影片制作。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规定:“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后,预付款到账,脚本确认最终制作资料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项目初稿,最终制作资料确认函;脚本确认函;修改意见确认函;配音稿确认函以加盖公章形式自甲方提交最终修改意见起,7日内完成项目终稿制作(已通知甲方验收之日为准)。影片制作内容以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脚本为准。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万捌仟圆整含税。”第二条项目的实施及费用支付规定:“2、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3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圆整(26400元);3、甲方收到带有‘斑马未成品标示’项目成品(初稿样片),并由授权代表签署项目成品初稿确认书后,甲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30%,作为中期款即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圆整(26400元);4、甲方收到完整的带有‘斑马未成品标示’的项目成品(成品样片),并由授权代表签署项目成品确认书后,甲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40%作为竣工结算支付,即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圆(35200元)整。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制作费用之日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去除‘斑马未成品标示’项目成品和在本项目基础上剪辑的广告短片。”第三条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中规定:“1、甲方的义务:6)、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费用,须向乙方增加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未就该三维数字影片的合格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2016年1月31日,原告给被告提供了第一版初稿影片(半成品),被告收到后未出具由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成品初稿确认书和书面的修改意见确认函,亦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中期款,而是以QQ聊天和邮件的形式多次要求原告修改初稿影片(半成品),原告收到修改意见后的初稿影片(半成品)制作时间分别为:3月16日,3月25日,4月5日,4月14日,4月22日,5月5日,5月10日,和5月20日。修改意见的接收时间分别是:3月22日,4月1日,4月7日,4月18日,4月27日和5月7日。原告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交第九版最终影片(成品),被告收到后未予答复。被告自述未予答复的原因是已将该广告交由其他广告公司制作,该行为并未通知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合同书、双方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给被告提供第一版初稿影片(半成品)后,被告本应按合同约定出示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确认函,原告收到该确认函后再对该初稿影片(未成品)进行修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此项目负责人收到初稿影片(未成品)后以QQ和邮件方式要求原告修改,且原告已按照该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对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双方已对该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从而变更了该修改意见的提出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构成违约。被告在明知原告违约且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多次要求原告对该影片进行修改,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5月23日,原告在提供给被告成品样片后,被告未作任何回复。被告虽当庭陈述,此时已安排其他公司制作该广告,被告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告知义务,对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为履行该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予以分担。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提交初稿样片之前并无违约,故该笔首付款26400元被告应予给付。在之后中期修改及成品样片的提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超出合同履行期限,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本院认定双方应付同等责任,被告应给付原告30800(26400元×50%+35200元×5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广告款57200元。因被告已支付26400元,故还应支付原告308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请求原告退还合同首付款,因该表示为反诉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
二、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款308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负担866元,被告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建平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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